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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21:05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        2014-06-06

  贝云提示——

  1.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5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的规定,现将我市电信业“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电信业“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增值税。

  二、2014年7月申报期内,电信业“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2014年6月的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含2万元,下同)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月销售额超过2万元的应按规定就其销售额全额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自2014年第三季度起,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下同)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季度销售额超过6万元的,应按规定就其季度销售额全额申报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6月6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解读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和目的

  电信业“营改增”试点自6月1日起执行,原地税营业税纳税人将于在自7月1日起在国税局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由于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实行按季度申报,同时按现行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季度销售额未超过6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原地税营业税纳税人“营改增”后在国税局申报6月份的增值税税款时,需明确6月份小微企业月销售额的免税规定。

  二、公告的适用范围

  电信业“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2014年7月申报期内,电信业“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2014年6月的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含2万元,下同)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月销售额超过2万元的应按规定就其销售额全额申报缴纳增值税。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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