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采煤塌陷地征收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鲁财农税[2005]9号 2005-9-30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采煤塌陷地征收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11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认真做好采煤塌陷地耕地占用税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深入搞好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研究解决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保证国家政策的顺利贯彻实施。
二、各级征收机关要加强采煤塌陷地耕地占用税征管,摸清采煤塌陷地状况,根据调整后的政策,合理测算确定分年度征收数额。要严格建立税收征管档案,切实避免漏征或重复征收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