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政局关于邮政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
青财税[2014]4号 2014-2-20
各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第5号公告,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市邮政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青岛市邮政局(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1)提供的邮政服务,按照《办法》规定汇总缴纳增值税。
二、分支机构预征率暂定为1%。今后,将根据邮政企业经营情况及上级有关规定,及时调整预征率。
三、总机构应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减免税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函〔2014〕10号)规定办理减免税备案。
四、总机构发生的除邮政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也一并按《办法》规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
五、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填写、确认《邮政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见附件2)。
附件:1.分支机构名单
2.邮政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