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键词 / 正文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恢复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22:40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恢复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处室、直属单位:
  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衢政发[2011]54号),降低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优惠政策已于2013年12月31日到期,根据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精神(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3〕27号),从2014年1月1日起,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恢复原征收标准,即一级范围每平方米年税额4元,二级范围每平方米年税额8元,三级范围每平方米年税额12元,征收范围及土地等级划分不变。

  特此通知。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