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7号 2013-12-31
贝云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自2018年10月16日起全文废止。
为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收管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203号)、《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以及企业相关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高新技术企业应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按照会计核算及《工作指引》的相关要求,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辅助核算。
企业应按照《工作指引》第四条第(二)项的标准和口径,区分不同研发项目,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归集。
二、高新技术企业会计核算应完整准确反映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并将辅助账册及相关凭证、表格留存备查。
三、凡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依据国税函[2009]203号规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四、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华税律师所解读——
研发费用辅助账已成为高新企业继续享受两大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