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规定,现对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公告如下:
对于符合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条件的,各市(地)局要结合实际,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等情况,按不低于5%的标准确定具体核定征收率。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黑地税发[2006]37号)第三条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黑地税函[2007]10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