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毛利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哈地税联[2010]1号 2010.8.2
提示——依据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毛利率和应税所得率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13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根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毛利率的通知》(黑地税联[2010]5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毛利率调整如下:
一、对我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不低于3%。
二、对我市非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和危改房开发项目,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暂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市区和郊区的,为25%。
(二)开发项目位于县(市)的,为15%。
三、请各单位认真做好房地产开发行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在实际工作中遇到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四、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