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我市失业保险费率执行期限的通知
榕人社就[2013]60号 2013-10-14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各参保单位:
为继续帮助企业减轻负担,稳定就业形势,促进全市经济平稳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省政府批准,我市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延长一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从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阶段性降低我市失业保险费率,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率统一从2%降为1%;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率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