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5]73号 2005年3月31日
备注——依据穗地税发[2013]101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的通知,本法规自2013年1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税局加强税源管理,建立税收管理员制度,全面提高税收征管水平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税收管理员是基层税务机关分片(分行业)、分类管理税源的工作人员。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税收管理员负责分管范围内纳税人的税收管理事项。
第三条 税收管理员实行专业技术等级制度。税收管理员专业技术等级制度由市局另行制定。
第四条 税收管理员实行定期轮换制度。
第二章 税收管理员工作职责
第五条 税源管理工作职责落实到人,实行税收管理员责任制。
第六条 税收管理员主要工作职责:
(一)优化纳税服务,有针对性进行税法宣传和提供纳税辅导;
(二)掌握所辖税源户及变动情况;
(三)调查核实分管范围内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情况、重大涉税事项的变化情况;
(四)核实分管范围内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
(五)负责催报催缴税款;
(六)负责各种税收审核报批事项;
(七)开展纳税评估及其税务约谈;
(八)提出一般性涉税违章行为纠正处理意见;
(九)负责发票日常管理;
(十)负责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初审工作;
(十一)负责管理各种规费;
(十二)负责其他税收管理工作。
第七条 税收管理员原则上不直接从事税款征收、减免缓税审批和违章处罚工作。
第三章 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
第八条 税收管理员下户执行各项税费管理事务时,需提出报告,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操作,所获信息应记录归档,实行信息共享。
第九条 税收管理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接受的工作任务,并提交相关的工作报告。
第十条 税收管理员要使用统一制作的涉税文书处理各项涉税事项。
第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必须按要求将纳税核定、纳税评估、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减免税收等涉税资料、数据,准确、及时、完整地整理归档,实行一户式存储。
第十二条 对比较重要的检查,必须2人以上(含2人)下户检查。
第四章 税收管理员基本工作内容
第十三条 税法宣传和提供纳税辅导的具体要求:
(一)以各种不同形式宣传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税收政策。
(二)采取面谈、电话、信函等多种形式为纳税人释疑解惑,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三)配合本单位利用计算机网络、计算机辅助服务系统,进行电子公告;协助公开办税流程,展示涉税文书和表格的填写式样,方便纳税人办税;协助公开纳税人办理各项涉税事务的时限、步骤和方法等工作。
第十四条 及时跟踪、掌握所辖税源户及变动情况。
(一)清查漏征漏管户
督促分管范围内已办执业证照登记,但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并纳入日常税源管理;对清查出的漏征漏管户按规定程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缴纳罚款及滞纳金。
(二)对清查出的没有办理营业证照,但有应税行为的漏征漏管户按规定程序制定相关法律文书,限期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五条 调查核实所辖税源户生产经营、财务核算情况及重大涉税事项的变化情况。
(一)设立税务登记管理
1.核定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资料,对纳税人的基本经营、财务核算及房产、土地、车船使用情况、雇员情况等进行实地勘察,草拟纳税人应纳税种的核定意见;
2.将新开户纳税人的土地、房屋、车船使用等资料、数据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
3.办理纳税人财务核算办法及其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手续。
(二)注销税务登记管理
1.对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检查核实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并出具检查核实情况报告,报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对未缴或少缴的税款实施补缴、加征滞纳金的催报催缴、入库管理,缴销发票;
2.在限定检查时间内通过各种方式,包括电话、实地调查也联系不到的申请税务登记注销户,经公告送达《限期改正通知书》后,即可认定为非正常户,将该纳税人由注销受理状态转为非正常户状态,并纳入日常管理监控;
3.发现纳税人存在欠缴税、费、金或税务违章行为的,对其进行催缴,达到立案标准的按规定程序转对应稽查局查处。
(三)变更税务登记管理
1.对申请地址跨区变更的纳税人清理税、费、金和办理票证、发票使用情况的审核工作;
2.为申请变更名称、注册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纳税人加具审核意见;
3.对纳税人发生变更股东、投资者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在纳税人按规定办理后加具审核意见。
(四)非正常户管理
将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且通过各种方式,包括电话、实地调查均联系不到的纳税人提交相关部门处理。
(五)外出经营税收管理
1.审核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的备案材料,将其列入重点跟踪范围;
2.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监控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的纳税及账务处理情况。
(六)外地来穗经营税收管理
审核外地来穗经营的纳税人报验的登记资料,并纳入日常税源监控。对来穗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而未在我市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督促其办理税务登记。
(七)个体工商户停业、复业管理
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停业的,对其纳税情况进行审核,督促其结清应纳税、费、金、罚款。发现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而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的,督促其及时缴纳。对办理复业登记的纳税人,及时将其纳入正常管理。
(八)委托代征工作的管理
1.负责受托代征单位的资格初审;
2.负责确定委托代征税收的具体范围,草拟《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按有关规定提出代征手续费比率初步意见;
3.负责对委托代征税收的日常业务指导、检查、监督、跟踪管理及信息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