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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24:37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2013.7.22

贝云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精神,现将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取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对取得上述所得的外籍个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的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外籍个人可以依据其所在国家(地区)与我国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相关规定,在办理相关手续后,按照税收协定中的“股息”条款享受优惠税率。

三、对外籍个人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按照《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工作规程》(鄂地税规[2009]6号)的规定办理。

四、本公告自国发[2013]6号文件发布之日(2013年2月3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相关法规——财税字[1994]2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鄂地税发[2010]159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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