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低价出售商品房给投资者家庭成员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皖地税函[2013]444号 2013.8.2
黄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低价出售商品房给家庭成员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黄地税发〔2013〕9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其开发的商品房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售给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实际上是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其家庭成员支付部分购房支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有关规定,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家庭成员支付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此复。
相关法规——
国税函[2005]3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