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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国税函[2013]224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25:22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函[2013]224号                                              2013-7-26

提示——依据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货物运输业发票代开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13年12月10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加强我省国税机关办税服务窗口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应提供的证件资料
  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货运专票的,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者《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填写《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见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以下简称《申报单》),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一)承包、承租车辆、船舶营运的承包、承租合同,出包、出租方车辆、船舶及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
  (二)承运人自有车辆、船舶及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
  (三)承运人同货主签订的承运货物合同或者托运单、完工单等其它有效证明。
  (四)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第(一)、(二)项,纳税人在第一次申请代开货运专票时提供,第二次申请代开起不再提供;第(三)项,纳税人每次申请代开货运专票时均需提供。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应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纳税人印章。
  上述所称车辆、船舶的有效证明,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是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
  主管国税机关应对上述资料做好备案工作,并建立代开货运专票纳税人电子信息登记簿,以便纳税人以后申请代开货运专票时查验。

  二、对证件资料的审核
  (一)《申报单》审核
  1.《申报单》项目填写是否齐全。
  2.《申报单》有关项目是否正确。
  (二)《税务登记证》审核
  1.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载明的纳税人名称是否与申请代开货运专票的纳税人名称一致。
  2.提供的《税务登记证》或《临时税务登记证》是否为本辖区主管国税机关核发。
  (三)“营运资质有效证明”审核
  1.未提供“营运资质有效证明”的,不得为纳税人代开货运专票。
  2.提供的“营运资质有效证明”载明的纳税人名称应当与申请代开货运专票的纳税人名称一致。
  (四)“承运货物合同或者托运单、完工单等其它有效证明”审核
  1.提供承运货物合同或者托运单、完工单等其它有效证明的承运人应与申请代开货运专票的纳税人名称一致。
  2.提供承运货物合同的运费总金额应大于或等于申请代开货运专票的总金额。

  三、代开发票的使用
  主管国税机关应统一使用六联货运专票为纳税人代开。其中,第五联由代开货运专票岗位留存,以备发票的扫描补录;第六联交税款征收岗位,用于代开货运专票税额与征收税款的定期核对;其他联次交纳税人。
  以上代开票管理规定适用于在我省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申请代开货运专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增值税起征点按要求不得申请代开货运专票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本管理规定。

       相关法规——《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货物运输行业小规模纳税人税收征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国税函[2013]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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