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 2013-7-19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 )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3年8月1日前,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可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主管国税机关应辅导上述试点纳税人于2013年8月1日前填写并报送《纳税人减免(退)税申请审批(备案)表》,同时附列由地税部门出具的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相关文书和税收优惠申请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主管国税机关对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区分备案类优惠和审批类优惠,确认试点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类型和期限后,进行优惠资格认定,逐户送达《税务事项告知书》,告知试点纳税人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未在规定期限报送上述资料的试点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的审批流程,对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减免(退)税进行操作(综合征管系统升级前可先进行纸质资料审批,升级后,在系统内完成减免(退)税审批流程)。
三、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试点纳税人,凡符合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由纳税人按减免(退)税审批规定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批准。
特此公告。
附件:
1、纳税人减免(退)税申请审批(备案)表及填表说明
2、增值税税收优惠申请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