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厦门市购房人信用档案的实施意见
厦国土房[2013]288号 2013-8-21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厦府办[2013]60号)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建立购房人信用档案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购房人信用档案定义
购房人信用档案是指经地税管理部门认定需记录在案的与购房人购房行为有关的信用信息记录。
二、建立购房人信用档案目的
(一)切实贯彻落实我市房地产宏观调控细则精神;
(二)严格购房资格审核工作,坚决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确保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三)进一步增强购房人的诚信意识,促进社会诚信系统建设。
三、购房人信用档案工作职责
购房人信用档案是由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负责建立和管理的信用档案。地税管理部门负责对购房人提供的伪造证明材料进行认定;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负责审查购房人的购房资格,并将被地税管理部门认定为提供伪造证明材料的购房人信息,记入购房人信用档案。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对外不提供购房人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四、购房人信用档案系统建设
房地产交易登记业务系统中增设信用档案管理模块,用于记载购房人不良信用信息。被记入不良信用档案的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5年内暂停其在本市购买住房资格,即暂停其在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网签系统中签订住房买卖合同。
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在信用档案管理工作中应遵守客观真实公正的原则,归集、报送、录入信用信息。
五、购房人信用档案主要内容
(一)购房人基本情况。包括:购房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家庭成员状况等信息;
(二)购房人信用记录情况。包括购房人不良行为记录和处理情况;
(三)信用记录期限。信用记录期限为5年,记录期限届满后,不再作为采信记录,转为历史信息;
(四)其他情况。
六、购房人信用档案操作程序
(一)购房人信用信息归集
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应在新建商品住房合同备案和二手住房收件、审核时,严格审查购房人的购房资格,发现购房人提供伪造证明材料骗购住房的,应如实填写购房人信用信息协查表。
(二)地方税务管理部门核实认定
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需就购房人信用信息向地方税务管理部门验证的,统一由市房地产权籍交易中心指定专人将购房人信用信息协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移交至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驻市权籍交易中心征收点核实,并出具核实意见。
(三)记入购房人信用档案
依据地税管理部门的认定结果,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各科室、工作站专职工作人员将被认定为提供伪造证明材料的购房人信息记入购房人信用档案。
(四)书面告知购房当事人
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将不予办理结果和购房人不良信用信息,向购房当事人发书面告知书。
(五)纸质材料存档
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各科室、工作站对纸质的购房人信用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存档。
(六)购房人信用记录变更或撤销
购房人认为信用档案记录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向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提出变更或撤销记录的申请,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应对信用档案信息进行核查,确属有误的,应当在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变更或撤销记录,并书面告知购房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