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失效]
苏地税发[2008]100号 2008.10.9
备 注——依据苏地税规[2013]2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本法规第二条自2013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应税收入额”,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额。企业从事其他减免税项目的,减免税项目的收入总额暂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企业实际享受的减免税按减免所得税额处理。
二、[本条废止]《办法》第八条中的应税所得率执行标准
(一)“其他行业”中的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以及仓储业、居民服务业、文化艺术业、教育卫生业等暂按10%应税所得率标准执行。
(二)“娱乐业”应税所得率暂按20-30%标准执行。
(三)其他行业一律按照《办法》规定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