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政[2013]19号 2013-03-26
贝云提示——依据闽政[2016]13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号)精神,经省政府研究,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不含厦门市,下同)基本养老金。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2012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省级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时间。从2013年1月1日起。
三、调整标准。全省月人均增加基本养老金290元。
四、调整办法。月增加标准由以下三部分构成:
(一)与我省物价指数上涨挂钩部分(月增加标准详见附表1)。
(二)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适当挂钩,每人每月增加210元。
(三)与退休人员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挂钩,月增加标准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5元。
缴费年限累计后剩余月数为6个月以内的,按半年计算,7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退休、退职人员的入伍时间以退休审批时组织认定的为准。
五、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集体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和全民合同工等退休人员,1990年底前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连续工龄,在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可以按照每年1.5元的标准增发养老金。本条规定仅适用本次养老金调整,不涉及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及其他待遇问题。对于1990年底前已经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重复计发。
六、省级统筹企业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
七、纳入省直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并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调整参照本《通知》中福州市的标准执行;纳入各设区市、县(市、区)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并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调整参照本《通知》中所在设区市的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八、这次调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设区市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办法和要求,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确保调整政策落实到位。
九、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及时向当地政府请示,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在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基本完成后,于2013年3月底前将工作总结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附件:
1.2013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物价指数联动增加部分标准表
2.2013年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支出计划(普调)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年3月26日
附件1
2013年各设区市调整基本养老金物价联动增加部分标准表
(单位:元)
福州 | 莆田 | 泉州 | 龙岩 | 三明 | 南平 | 漳州 | 宁德 | 行业单位 | |
增加标准 | 34 | 37 | 37 | 39 | 37 | 36 | 37 | 34 | 详见后表 |
(注:平潭参照福州标准执行)
2013年中央属行业单位基本养老金物价联动增加部分调整标准表
(单位:元)
系统 | 八市行业单位调整标准(元/人.月) | 驻厦行业单位调整标准(元/人.月) |
铁路 | 52 | 53 |
电力 | 61 | 62 |
邮电 | 61 | 63 |
金融 | 58 | 77 |
民航 | 62 | 62 |
中建 | 44 | / |
交通 | / | 55 |
有色 | / | 52 |
按《条例》参保单位 | 44 | / |
附件2
2013年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支出计划(普调)
项目 | 合计 | 行业 | 福州 | 莆田 | 泉州 | 漳州 | 南平 | 三明 | 龙岩 | 宁德 |
支出 计划 (万元) |
298889 | 24352 | 85665 | 11500 | 27287 | 38250 | 40061 | 36356 | 19661 | 15758 |
(注:福州支出计划包含平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