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国税发[2012]109号 2012.9.10
市国税系统、地税系统各单位:
为大力倡导依法诚信纳税,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不断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津国税征[2008]10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指标及评分说明
2.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底稿
3.A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汇总审批表
4.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汇总备案表
5.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调整通知书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已在本市办理税务或扣缴税款登记且独立进行纳税申报的各类纳税人(个体工商业户暂不评定)。
第三条 税务机关通过评估和检查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程度,按照统一的评定标准,应用百分考核方法,将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评定设置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A级为最佳纳税信用等级。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实行两年评定一次,即以连续两个纳税信用评定年度为考核评定期。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年度。
第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税收征管软件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提高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评定内容与标准
第六条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指标项目为:
(一)税务登记
1.设立登记;
2.变更登记;
3.登记证件使用;
4.银行账号报告;
5.税务认定。
(二)账簿、凭证管理
1.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向税务机关备案情况;
2.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情况。
(三)发票管理
1.发票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及使用情况的报送;
2.税控装置使用情况;
3.防伪税控系统保管情况。
(四)纳税申报(包括纳税人在国税局、地税局申报的所有税种)
1.按期纳税申报情况、代收代缴或代扣代缴按期申报情况;
2.报送纳税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时限性。
(五)税款缴纳(包括纳税人在国税局、地税局缴纳的所有税种)
1.应纳税款按期入库情况、代收代缴或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情况;
2.陈欠清理情况。
(六)其他涉税违法行为
上述指标项目的累计值为100分。各类指标的分值为:税务登记5分;账簿、凭证管理5分;发票管理20分;纳税申报20分;税款缴纳30分;其他涉税违法行为20分。
第七条 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内容考核标准和评分标准,依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指标及评分说明》执行。
根据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需要,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可适时调整各类评定指标、评定标准和评分分值,并于下一个评定期适用。
第八条 考评分在95分以上的,为A级。
纳税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
(一)至评定日止,具有涉嫌或已确认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且至评定日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改正的。
(二)至评定日止,有发生欠缴税款情形的。
(三)曾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
(四)评定所属期稽查补缴税款占查补该税种应纳税款6%以上的。
(五)税负明显偏低且无正常理由的。
(六)不能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或者不能完整、准确代扣代缴税款的。
第九条 考评分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B级。
至评定日止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两年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视为B级管理。
第十条 考评分在20分以上60分以下的,为C级。
考评分超过60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一律定为C级:
(一)至评定日止,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且受到税务行政处罚,处罚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
(二)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一年内两次不能按期抄报税的。
(三)安装税控装置的纳税人,累计两次不能按期报送税控数据的。
第十一条 考评分在20分以下的,为D级。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计分考评,一律定为D级:
(一)至评定日止,具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
(二)至评定日止,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非法印制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等涉税犯罪行为记录的�
(三)至评定日止,有骗取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多缴税款退回的。
(四)认定为非正常户的。
(五)国税、地税共管户,只在国税局或地税局一方办理税务登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