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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地税发[2009]68号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27:05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黔地税发[2009]68号                                                               2009-6-12

    贝云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贵阳市城区的,按照20%比例计算。
    (二)开发项目位于贵阳市郊区的,按照15%比例计算。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市、州、地所在地城区及郊区的,按照10%比例计算。
    (四)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按照5%比例计算。
    (五)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按照3%比例计算。

    二、各县(市、区、特区)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应联合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分别报省、市(州、地)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备案。

    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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