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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社区精选2021-08-29 23:27:28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2006年09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评估(以下简称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依据所掌握的经济的、技术的指标,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评定,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第二章  评估环节及职责分工
    第三条  纳税评估程序分为评估选案、调查分析、评定处理三个环节。

    第四条  职责分工
    (一)评估环节职责分工
    1、评估选案环节基本职责
    (1)运用莆田市增值税税负分析软件、福建省增值税监管预报警系统及成品油零售监控管理系统等信息技术,调查辖区内一般纳税人生产及纳税的基本指标情况。
    (2)列出异常申报纳税人名单,确定评估对象,并在福建省增值税监管预报警系统中作在线评估布置。
    (3)本环节其它工作。

    2、调查分析环节基本职责
    (1)运用纳税评估方法,审核分析、调查核实评估内容并提出处理意见。
    (2)对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版式/用量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提出调整意见。
    (3)本环节其它工作。

    3、评定处理环节基本职责:
    (1)复核调查分析岗提出的处理意见,形成评估结论,经领导审批后,制作相应文书,并在福建省增值税监管预报警系统中作在线评估反馈。
    (2)将评估结论分别移交计征、稽查、发票管理等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并接收相关部门反馈的信息。
    (3)整理各类评估工作文书和资料,送管理员归档,管理员应按季装订。
    (4)本环节其它工作。

    (二)部门职责分工
    1、市局税政管理科负责增值税行业税负的监控,建立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测算指标预警峰值,制定纳税评估管理办法,为基层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依据和指导,并对基层纳税评估工作进行考核。
    2、县区局综合业务科基本职责
    (1)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操作规程。
    (2)指导纳税评估部门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并定期进行考核。
    (3)对纳税评估部门已评估的异常户进行复评,每年复评的户数不少于全部异常户的5%,复评的主要对象为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确定的重点评估对象。
    (4)总结评估情况,提出工作建议,报送评估工作表报。
    (5)本环节其它工作。

    3、县、区国家税务局负责一般纳税人管理的科室、组和基层分局为纳税评估部门,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具体实施。应根据本办法扎实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应建立健全纳税评估工作的工作岗位责任制、岗位轮换制和责任追究制等各项制度;应按照纳税评估工作程序,明确每位工作人员应负责的评估环节,切实做到责任到人,每个工作人员可负责多个环节,但不得同时负责同一异常户纳税评估的调查分析和评定处理。

    第三章  评估选案
    第五条  评估选案是通过设立一套科学的指标,运用一定的方法和手段,对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进行分析,发现纳税申报中存在的异常,以确定评估对象的过程。 

    第六条  评估指标包括必选指标和自选指标两类,必选指标由市局制定。自选指标由各县、区局结合实际情况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附件1和附件2中选定或自行设计。
    必选指标包括增值税税收负担率、应税销售额变动率。必选指标的计算公式:
    (一)税收负担率
    本期增值税税收负担率=(本期应纳增值税税额÷本期应税销售额)×100%(纯内销企业) 
其中免抵退企业增值税模拟税负=[(当期内销收入及应税劳务销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出口销售收入×征税率)?(当期取得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已核销免税进口料件金额×征税率)]÷(当期内销应税收入+当期免抵退税出口销售收入)

    (二)应税销售额变动率
    本期应税销售额变动率=[(本期应税销售额-基期应税销售额)÷基期应税销售额]×100% 

    第七条 纳税评估对象的确定
    (一)评估选案岗根据设定的评估指标通过综合分析,确定评估对象。
    1、当纳税人增值税税收负担率小于市局设定的税负率预警峰值时,确定为评估对象。 
税负率预警峰值参照《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公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率预警峰值的通知》[莆国税发〔2005〕58号]的规定执行。

    2、当纳税人应税销售额变动率绝对值大于50%时,确定为评估对象(新办企业无基期数的除外)。 
    3、虽然指标正常,但各县、区局、税务分局认为需要评估的纳税人。

    4、以下企业应确定为重点评估对象:
    (1)重点税源企业(年应税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的商贸企业、年应税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对重点税源企业,要保证每年至少重点评估一次;
    (2)连续两个月税负异常的企业;
    (3)长时间零税负和负税负申报; 
    (4)纳税信用等级低下;
    (5)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的纳税人;
    (6)上级局公布的增值税异常申报企业;

    (二)评估选案人员应在季(月)后15日内填写纳税申报异常纳税人清单(附件1-1),转交调查分析岗,并通过福建省增值税监管预报警系统作在线评估布置。

    第四章  调查分析
    第八条  调查分析是通过案头审核、企业自查、约谈和实地查验,对评估对象存在的异常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的过程。

    第九条  案头审核是根据纳税人申报的纳税资料,结合掌握的经济的、技术的指标,分析、判断纳税异常产生的原因。

    第十条  企业自查
    企业自查是纳税人针对税务机关列出的申报异常问题,自行查找原因,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行为。

    调查分析过程中,税务机关对已有的纳税申报资料不足以判断异常申报原因的,可要求企业进行自查。调查分析岗应填制《增值税异常申报自查通知书》(附件1-2)(附送《纳税评估自查情况表》(附件1-3)、《举证资料签收单》(附件1-4)空表),通知纳税人对异常原因进行自查。纳税人自查后,应填制《纳税评估自查情况表》,对自查中涉及到的重要数据或情况,应附送有关资料,并填制《举证资料签收单》。

    纳税人接到税务机关约谈通知或实地查验通知时,如提出自查申请的,税务机关可允许其自查,并要求按期报送《纳税评估自查情况表》,收到纳税人自查报送的相关资料,应填写《举证资料签收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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