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税务案件限制出境(居住)之救济途径
林石猛 台湾金石国际法律事务所律师
“财政部”及行政执行机关为达公法上税捐债权之满足,常有采取限制出境(住居)之手段者,而此手段终究涉及宪法基本人权之侵害,相关作为虽有法令依据,但相对地也应有相对应之救济途径,以充分保障人权。惟因税务案件限制出境(住居)之规定散见各个不同法规,能否争讼或如何救济历来亦有不同之见解,致使一般人常不知如何采取有效救济管道。
“财政部”依税捐稽征法及关税法所为之限制出境措施系多阶段之行政处分,应参酌多阶段行政处分之法理,以“财政部”为原处分机关提起诉愿。为配合法务部及所属机关之组织调整,自2012年1月1日起“法务部行政执行署”所属各“行政执行处”改制为“法务部行政执行署各分署”。“管辖行政执行署分署”之限制住居(出境)措施及“法务部行政执行署”就该措施声明异议案件之异议决定,均为行政处分,对异议决定得提起诉愿及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