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函[2012]139号 2012.5.29
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的规定,现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在我省设立的二级以下(不含二级,下同)分支机构名单及有关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在我省设立的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应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的规定,向所在地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上述企业的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后,主管国税机关要按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由二级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按规定在综合征管信息系统中统一进行汇总申报认定,认定后的二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具体认定方式及要求从ftp/local/所得税处/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操作程序下载)。
三、上述企业的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和附表二必填)和财务报表,逐级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核。不进行财务核算的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财务核算机构名称。汇算清缴结束后,二级分支机构应将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使用《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见附件1)逐级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
四、上述企业在我省新增或撤销的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由二级分支机构于次年1月30日前层报省国家税务局,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发文明确,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不在省国家税务局文件中明确的名单内的二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所属企业的分支机构管理,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1. 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在山西省设立的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西省分行,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