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淮地税函[2011]135号 2011.11.11
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方便零散税源征收,加强对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时,对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按下列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一)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不超过4000元(含4000元)的,按2.5%预征率全额计算应纳税额。
(二)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在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依照20%的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三、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