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9]1102号 2009-12-30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630号)转发给你们。
各地要按照税务总局的规定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210号)的要求,遵循“三统三分”工作原则,力争在2010年3月前全面推广应用建安业和房地产业税源控管系统,切实加强不动产、建筑业项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