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批复
宁政函[2012]189号 2012-10-15
自治区地税局、宁夏国税局:
报来《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请示》(宁地税发〔2012〕10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自2013年1月1日起,对全区个体工商户(含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以及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不含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纳税的单位和个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予以调整,统一提高至月收入20000元。
核定征收计算率保持不变,即:20000元(含)以下部分,征收率为0%,超20000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征收率为1.5%;30000元以上部分,征收率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