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办理相关政策的说明
尊敬的申请人:
为确保我市“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在我局申请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过程中涉及的“营改增”相关政策说明如下。
一、“营改增”实施时间。凡依据营业税相关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2年10月1日(含)之后的纳入试点范围的“营改增”业务,均应在国税部门扣缴增值税。在上述时点之前发生的业务以及未纳入“营改增”范围的其他业务仍应在主管地税局扣缴营业税。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可参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二、“营改增”试点范围。包括交通运输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共7个行业。具体行业明细请参考《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三、需提交资料。凡属于“营改增”范围应征收增值税的申请事项,应在原有提交资料基础上,增加提交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证明复印件。
四、税务证明申请表更新。为适应新政策要求,请各单位在申请开具税务证明时,从以下网址下载新版税务证明申请表。
五、免税备案手续变更。“营改增”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免征营业税政策相应调整为免征增值税政策。相关单位应向国税相关部门咨询办理免税备案的程序,地税部门不再受理此类免征营业税备案业务。相关单位在地税部门申请出具税务证明时,应提交国税部门免税备案文件。
六、“营改增”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办理。“营改增”后上述营业税随征税费相应地调整成增值税随征税费。各单位在国税扣缴增值税后,仍应到主管地税机关履行扣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法定义务。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