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水泥厂的圆筒库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皖地税政三字[1996]420号 1996.11.21
宣城行署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水泥厂的圆筒库是否征收房产税的请示》(税政字[1996]第149号)收悉。
据调查,水泥厂的圆筒库是用来储放散装水泥、水泥熟料和生料的,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003号)中对“房产”概念解释范围。
因此,同意你局意见,对水泥厂的圆筒库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后续文件——
皖地税函[2006]258号 关于水泥企业圆筒库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函〔2007〕14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矿井建筑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