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7号 2012.8.3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现将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见附表)公告。
适用本公告扣除标准的试点纳税人,连续3个月或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申报期内累计6个月,农产品单耗数量低于本公告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15%以上(含15%)的,应当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
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 产品类型(每吨) 使用农产品名称 农产品单耗数量(吨) 备注 调制乳(蛋白质含量≥2.9%) 生牛乳 1.068 全部耗用原乳的单耗数量 调制乳(2.3%≤蛋白质含量<2.9%) 生牛乳 0.854 发酵乳(蛋白质含量≥2.9%) 生牛乳 1.08 发酵乳(2.3%≤蛋白质含量<2.9%) 生牛乳 0.864 米香型白酒(65度标准白酒) 大米 2.174 全部以大米为原料生产计算的单耗数量 酒精 木薯干片 2.9 酒精 鲜木薯 7.2 机制糖 甘蔗 8.203 淀粉 鲜木薯 4.442 变性淀粉 鲜木薯 4.78 花生油(压榨法) 花生仁 2.486 花生油(压榨法) 花生果 3.94 茶油(毛油,压榨法) 油茶籽 4.202 茶油(精炼,压榨法) 油茶籽 4.85 豆油(浸油法) 大豆 5.268 豆粕(浸油法) 大豆 1.288 菜油(浸油法) 菜籽 2.33 菜粕(浸油法) 菜籽 1.839 桐油(压榨法) 桐籽 4.262 火麻油(压榨法) 火麻籽 6.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