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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地税发[2003]141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

社区精选2021-08-29 23:29:31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

穗地税发[2003]141号                               2003.7.2

备 注——根据穗地税发[2010]21号文件规定,本法规第三条(五)蓝色字体部分废止。
 
局属各单位:

近日,省局下发了《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3]339号,以下简称粤地税函[2003]339号文),就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以下简称财税[2003]16号文)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了明确,现将省局粤地税函[2003]339号文转发给你们,市局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娱乐业税目范围的问题
粤地税函[2003]339号文第二大点中已列举的娱乐游艺项目,按“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未列举的文娱康体项目,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快递业务和索道业务适用税目问题
(一)关于快递业务的适用税目问题。单位和个人从事传递函件或包裹的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管营业税,运输其他物品仍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税。

(二)关于索道业务征税问题。
旅游景点的门票票价中包含索道费的,必须在门票中单独标明索道费价格并分别进行核算,对不独立标价和分别核算的,门票收入全额按“服务业——旅游业”征收营业税。

三、关于营业额问题
(一)关于退款冲减营业额问题。单位和个人提供营业税应税行为并已缴纳营业税后发生退款,可退还已征税款或在以后同一税目的营业额中冲减,但冲减的金额不得超过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二)关于赔偿金收入征税问题。
如纳税人当期没有发生营业额,其取得的赔偿金按原约定的行为征收营业税;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违约金和没收的定金收入比照本规定执行。

(三)关于金融商品转让征税问题。
金融商品的所谓“买入价”不包括买入金融商品所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所谓“卖出价”不得扣除卖出金融商品所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

(四)关于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征税问题。
金融企业将代收款项全额转付并加外收取手续费的,以其取得的手续费收入为营业额。

(五)[本条失效]关于联运业务征税问题。
运输企业承接运输业务并取得全额收入后将全部或部分业务转给其他运输企业完成,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按“交通运输业”征收营业税;代理、代办运输企业提供的代理、代办运输业务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

(六)关于旅游业的征税问题。
从2003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确定旅行社应纳税营业额的通知》(财法字〔1994〕第53号)中关于旅游企业替旅游者支付的其他代付费用作为营业额减除项目的规定停止执行。旅游企业替旅游者支付的其他代付费用从2003年1月1日起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七)关于广告代理业的征税问题。
广告代理行业支付的广告发布费必须有合法的支付凭证,并提供有关广告发布的合同(或协议)和有关发布广告排期的资料,方可在营业税前扣除。

四、关于营业额减除项目管理问题
凡以应税收入扣减若干减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营业额的纳税人,必须将财税[2003]16号文中第四点所规定的支付款项凭证记录的金额,单列登记在成本、费用帐簿中,申报纳税时以当期核算的有关减除项目发生额作为“营业额减除项目”。

附件:粤地税函[2003]339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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