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三亚地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2011第14号 2011.12.6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推进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对三亚地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予以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在2006年12月31日以前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
(二)在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9%。
(三)在2009年1月1日以后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分别为:
1.商品住房(除别墅、商业用房以外)15%;
2.别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非住宅用途房地产项目17%。
(四)若房地产开发项目跨年度销售的,则根据不同的销售年度分别适用核定征收率,无法区分具体销售年度的,一律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时间,根据其销售合同签订时间确定。
二、单纯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不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
三、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税款的计算
应交土地增值税税款=房地产销售收入×适用核定征收率
四、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条件及核定征收审批流程按《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方法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的规定与本公告相抵触的,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下发前税务机关已作清算结论的,不再按本公告的规定予以调整。
相关法规——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办法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