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永大集团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吉地税函[2009]78号 2009.8.26
吉林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来文《关于企业改制转增股本涉及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吉市地税发[2009]54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对自然人股东取得的由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及除股票溢价发行或自然人股东原始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公积以外的其它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二、企业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鉴于企业正在进行改组上市,且 因资金困难从未向股东派发过红利等情况,可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的有关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自其取得所得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5]319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川地税函[2003]2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3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1998]2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7]1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4]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