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的通知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2012-04-27
各相关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 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税控系统不包括远程抄报税系统。如果企业自愿购买该系统,所发生的相关服务费用不得抵减增值税税额。
二、二项费用需实际发生,凭相关发票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且不得重复抵减。
三、 二项费用已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二项费用,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
2.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
3.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小规模纳税人:
1.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
2.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
3.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0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多列支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局将定期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的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