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财行规[2012]3号 2012-04-24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建设文化强市,促进我市宣传文化事业健康发展,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157号)和《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7]6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的实际,我们联合制定了《深圳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文化强市,促进我市宣传文化事业健康发展,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157号)和《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7]6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两金”)的使用和管理。
市文化事业建设费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征收的用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事业发展的政府性基金,以收定支,专款专用;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以及我市宣传文化发展的实际需要,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宣传文化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两金”的使用管理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一)社会效益优先,兼顾经济效益,注重综合效益;
(二)统筹考虑,合理安排,推动品牌建设和精品生产;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实行“项目申报、专家评审、科学决策、社会公示、专款专用、绩效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基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两金”使用管理的决策事宜;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设在市委宣传部,市委宣传部负责“两金”的使用管理;市财政委负责“两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为该专项资金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兼宣传部长、市政府分管文化工作的副市长、市政府协调文化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以及市财政委、市文体旅游局、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市社会科学联合会的主要领导组成,组长由市委常委兼宣传部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文化工作的副市长兼任。小组成员可根据实际需要,经领导小组会议决议进行增减。
第六条 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审定“两金”的资助政策、配套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二)审议批准“两金”的年度使用计划。
(三)需要由领导小组审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市委宣传部的职责:
(一)负责拟定“两金”的资助政策以及资助项目的论证审核;
(二)初审“两金”年度预(决)算。
(三)审核“两金”年度使用计划。
(四)负责“两金”预算的绩效管理并向市财政委提交绩效分析报告。
(五)会同市财政委制定“两金”使用管理的本办法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六)负责基金办的业务管理和工作指导。
第八条 市财政委的职责:
(一)负责“两金”的调度和统筹安排。
(二)根据有关政策要求编制文化事业建设费预(决)算草案,并按规定报批。
(三)复核“两金”年度使用计划。
(四)办理资助项目资金拨付。
(五)协助市委宣传部对“两金”进行绩效管理,对市委宣传部提交的绩效分析报告进行审核或者组织再评估。
(六)参与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第九条 基金办主要负责下列工作:
(一)负责制定及发布资助指南、受理资助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考察、评审、公示和跟踪管理等工作。
(二)负责编制“两金”的年度预决算。
(三)负责编制“两金”年度使用计划,报经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后下达。
(四)负责资助项目库和评委会专家库的建设及管理。
(五)负责建立健全“两金”的项目资助标准。
(六)负责资助项目的使用监督,包括资助项目的验收、专项检查、绩效评估(含审计)等工作。
第十条 评委会对“两金”使用的方针政策、项目立项、项目管理提供专家意见。评委会的工作规则在实施细则中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两金”资助项目实施单位的责任:
(一)编制项目预算。
(二)负责项目配套资金的落实和项目的实施。
(三)对项目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五)按要求提供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六)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七)对项目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资助方式
第十二条 “两金”资助对象为我市各级宣传文化系统的单位及社会其他宣传文化组织、团体或个人,专项用于发展我市宣传文化事业和精神文明建设,资助范围包括:
(一)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包括根据我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而开展的哲学、社会科学理论课题研究、理论宣传、学术著作出版及全市性学术会议等。
(二)文艺精品力作。包括艺术上精益求精并富有创新性的文学、美术、音乐、歌曲、戏剧、舞蹈、影视剧、文艺批评等领域的创作、出版、发行、研究、展览、演出、国内外比赛等活动。
(三)全市性文化活动。包括为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多样性的精神文化需求,由宣传文化主管部门组织规划的文艺展演、竞赛和放映活动,文学艺术活动,文化艺术节以及市委、市政府组织的重大文化活动和重大对外文化交流活动等。
(四)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包括全市性文明创建活动、重大精神文明典型宣传教育活动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活动等。
(五)国内外重大舆情、新闻、宣传活动。包括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重大活动而开展的专项宣传报道活动;为营造有利于我市现代化建设的外部舆论环境而开展的对外宣传项目;为营造和谐深圳的良好社会氛围而开展的社会宣传活动、各类爱国主义教育活动。
(六)市精神文明建设成果奖。包括在中宣部批准的常设性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项目及社科评奖活动中获奖的项目;在国家文化部门认可的国际常设性正式比赛、展览、演出、评比中获奖的项目;以及为我市宣传文化事业和精神文明创建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七)宣传文化事业人才的培训。
(八)公益性博物馆、美术馆文物和美术品征集收藏。
(九)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配套投入。
(十)其他公益性宣传文化事业的特殊需要。
第十三条 “两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开支:
(一)部门和单位的人员工资和奖金支出、正常办公支出、行政后勤支出、职工福利支出。
(二)弥补主管部门行政事业费不足。
(三)单位的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
(四)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经费的项目。
(五)由我市其他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
第十四条 “两金”的资助方式分为专项拨款和专项贴息。
专项拨款,主要用于社会效益为主的公益性宣传文化项目,分为全额资助、部分资助和奖励三种方式。
专项贴息主要用于宣传文化单位临时性资金不足及有偿还能力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文艺精品生产等项目借款的利息补助。根据项目的贷款规模、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条件确定给予全额或部分贴息,贴息率不得超过当期的银行贷款利率,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贷款单位逾期不归还银行贷款产生的贷款利息、加息、罚息,不予贴息。具体管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