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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相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0:23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相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2012-2-16

贝云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自2018年10月16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等报表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6号)规定,结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工作实际,现就相关报表填报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表头增加“纳税人地税计算机代码”项目。
填报口径:填报地税机关核发的征收管理码(8位)。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表头增加“纳税人类型”项目。
填报口径: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节”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总机构选择“汇总纳税--总机构”,其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选择“汇总纳税--分支机构”。
除上述以外的纳税人选择“独立纳税”。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2至17行、19至22行、24至32行的“本期金额”列,纳税人不需填报。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19至22行、24行的“累计金额”列,纳税人不需填报。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表头增加“纳税人地税计算机代码”项目。
填报口径:填报地税机关核发的征收管理码(8位)。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第7至9行、14行的“累计金额”列,纳税人不需填报。

七、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填报说明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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