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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区国家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材料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0:24

西城区国家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材料

尊敬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为了贵单位做好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年度纳税申报,我局编写了《西城区国家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材料》,明确2011年度汇算清缴相关要求,望贵单位认真阅读,并结合本企业情况认真研究相关政策,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在规定期限内真实、准确的填报有关纳税资料,如有问题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确保准确、顺利地完成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第一部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基本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概念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二、汇算清缴的范围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税收相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三、汇算清缴的期限
纳税人应当在完成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后,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完成汇算清缴,并结清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四、汇算清缴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五、汇算清缴的重新办理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如需补交税款,不加收滞纳金。纳税人在规定的年度纳税申报期后,发现纳税申报有误的,也可重新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办理退税或缴纳税款,但补缴税款时要加收滞纳金。

六、汇算清缴延期纳税申报的办理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七、汇算清缴延期缴纳税款的办理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企业所得税款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八、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的办理
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按照上述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九、违反汇算清缴有关规定的处理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按规定报送资料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主要规定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对于汇算清缴期后税务机关检查出的查补税款,应由税务机关追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的有关规定征收滞纳金,属于偷税的要对其处以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部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附送资料要求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应向我局办税服务大厅附送如下纸质资料。

一、附送资料种类
(一)申报表和财务报表
根据纳税人征收方式的不同,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需附送以下资料:
1、对于查账征收企业: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其附表;
采用网上申报的纳税人不再附送。

(2)财务报表;
采用电子申报(包括IC卡申报和网上申报)的企业,不再报送纸质财务报表;
采用纸质申报的企业,需将纸质财务报表报送至办税服务厅受理窗口。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采用网上申报的纳税人不再附送。

2、对于核定征收企业:
(1)《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采用网上申报的纳税人不再附送。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企业年度收入总额申报表》;
采用网上申报的纳税人不再附送。

(二)其他应附送资料情况
纳税人在进行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除应附送上述资料外,还应区分不同情况附送相关的纸质资料(不同项目涉及附送资料的相关要求、表样等,可通过“西城国税”网站“下载中心”模块下载),情况如下:
1、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含享受“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创业企业”优惠政策的企业)
2、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企业
3、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
4、取得国债利息收入的企业
5、取得符合免税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企业
6、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收入
7、证券投资基金及管理人收益
8、取得免税收入的非营利组织
9、房地产开发企业
10、有清单申报扣除资产损失的企业
11、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12、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企业
13、非金融企业因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按照合同规定在2011年度内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的企业
14、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包括按简易办法进行的抵免)的企业 

二、资料附送要求
纳税人按照上述要求附送的各种资料,均需加盖纳税人公章(包括附送的各种表格),提供资料为复印件的应注明“与原件相符”。

第三部分  重要涉税事项提示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事项
对于列入事先备案(审批)的减免税事项,纳税人须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到我局办理所得税减免税的备案(审批),并取得减免税备案登记书(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批复)。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审批)的,或未取得减免税备案登记书(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批复)的,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对于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享受税收优惠的项目,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我局审核后如发现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将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涉及补税的将追缴其相应的税款。

为保证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顺利完成所得税年度申报,及时享受到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除文件明确规定了备案或审批申请期限的,对于需办理所得税备案类或报批类减免税项目的纳税人,建议于 2012年4月30日前到我局办理。2012年5月31日后我局将不再受理当年度的减免税备案和审批申请。

具体各减免税事项应报送的资料参见西城国税局网站“所得税管理”下的“减免税”栏目的相关内容。附送资料一律采用A4纸,一式一份,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一)事先审批类减免税项目
目前仅“支持和促进就业减免税”(下岗再就业减免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执行,根据文件规定,纳税人应向其主管地方税务局就此税收优惠提出申请,地方税务局审批后与国税局进行信息交换,因此我局不直接受理纳税人的该税收优惠事项的审批申请。

(二)事先备案类减免税项目
下列所得税减免税项目需事先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后才可享受相关优惠:
1、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
2、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税
3、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减免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备案)
4、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减免税
5、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得减免税
6、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7、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8、安置残疾人员支付工资加计扣除
9、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
10、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免税
1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减免税
1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减免税
13、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税
14、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减免税
15、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减免税
16、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税
17、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8、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抵免税额
19、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取得需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备案)
20、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2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
22、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减免税
23、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减免税
2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创业企业
25、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
26、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
27、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      
28、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
29、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30、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31、其他(军队保障性企业等)

(三)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享受税收优惠项目(以下项目已在本辅导材料第二部分“其他应附送资料情况”中述及)
1、小型微利企业
2、国债利息收入
3、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5、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收入
6、证券投资基金及管理人收益
7、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含享受“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创业企业”优惠政策的企业)
8、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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