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地方税务局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立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制度的通知
烟地税函[2010]19号 2010.4.14
各县市区地税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分局:
为贯彻落实《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部门协作搞好地方税源控管工作的通知》精神,从源头上加强股权转让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就建立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制度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单位或自然人股东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时,由受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工商机关通知其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源监控登记手续。
二、工商机关收到经地税机关审核完毕的《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后,为单位或自然人股东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办理股权转让的单位或自然人股东到主管地税机关纳税服务中心税务登记窗口领取《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一式三份,按照填表说明进行填写,并同时附送《股权转让协议》一份。窗口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受理,给纳税人受理回执一份,并告知纳税人三个工作日以后凭受理回执到原窗口领取审核完毕的《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二份,一份送工商部门,一份自己留存。
附件:
1、《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略)
2、《法人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略)
3、《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受理回执(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