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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国税发[2012]15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研发费用归集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0:35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研发费用归集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国税发[2012]15号                   2012.2.1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一系列规定,充分发挥所得税优惠政策推进全省创新型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作用,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委联合制定了《江苏省企业研发费用归集操作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委将以不同形式开展落实国家、省有关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相关财税、科技政策宣传讲解和培训活动,提高企业财会人员、技术管理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确保企业真正成为自主创新的主体。

各级国税、地税、财政、科技、经信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沟通,密切合作,健全机制、简化流程,提高效率,以“六大战略”和“八项工程”为重点,在项目确认、项目登记和加计扣除、后续跟踪管理服务等多环节,加大对企业的宣传、指导和管理力度,从企业实际需求出发联合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确保此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科技、省经信委将适时对相关工作进行调研。

江苏省企业研发费用归集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管理,规范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关于印发的通知》(苏国税发〔2010〕107号、苏地税规〔2010〕5号、苏科政〔2010〕172号、苏经信科技〔2010〕395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或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居民企业。

    第二章  研发费的会计科目设置
    第三条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支出,应在“管理费用”科目下设立“研发费”账户,并根据研发项目名称或登记编号分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设立“研发支出”账户,在“费用化支出”与“资本化支出”科目下,根据研发项目名称或登记编号分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四条  “研发费(研发项目名称或登记编号)”或“费用化支出”与“资本化支出”科目下设三级至六级科目:
   (一)根据研发形式设置三级科目
    1、自行开发;
    2、委托开发;
    3、合作开发;
    4、集中开发。

   (二)研发形式为自行开发和合作开发、集中开发的,应设置四至五级科目:
    1、人员人工
   (1)工资薪金;
   (2)津贴补贴;
   (3)加班工资、奖金、年终加薪;
   (4)其他。

    2、直接投入
   (1)材料、燃料和动力;
   (2)测试手段购置费;
   (3)工装及检验费;
   (4)仪器设备维护费;
   (5)仪器设备租赁费;
   (6)其他。

    3、折旧费用与长期费用摊销
   (1)仪器设备;
   (2)长期待摊费用;
   (3)其他。

    4、设计费
   (1)设计制定费;
   (2)其他设计费用。

    5、装备调试费

    6、无形资产摊销
   (1)研发软件;
   (2)专利权;
   (3)非专利发明(技术);
   (4)其他专用技术。

    7、其他费用
   (1)勘探现场试验费;
   (2)研发成果相关费用;
   (3)图书资料及翻译费;
   (4)其他。

   (三)企业可根据本企业实际需要设定六级科目。

    第五条  企业也可根据自身情况先行根据研发形式设置科目,再根据研发项目名称或登记编号分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三章  研发费归集内容
    第六条  人员人工
   (一)工资薪金
    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

   (二)津贴补贴
    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津贴、补贴。

   (三)加班工资、奖金、年终加薪
    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加班工资、奖金、年终加薪。

   (四)其他
    研发人员等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包括:企业为研发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含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范围为研发人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和公积金补助费,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等。

    第七条  直接投入
   (一)材料、燃料和动力
    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半成品、燃料和动力费用。

   (二)测试手段购置费
    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三)工装及检验费
    工艺装备开发制造费,设备调整检验费,试制产品检验费。

   (四)仪器设备维护费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

   (五)仪器设备租赁费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六)其他
    1、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除仪器、设备外的房屋等固定资产的租赁费;
    2、其他。

    第八条  折旧费用与长期费用摊销
   (一)仪器设备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二)长期待摊费用
    研发仪器设备改装、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三)其他
    1、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
    2、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改建、装修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本期摊销额。

    第九条  设计费
   (一)设计制定费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

   (二)其他设计费用
    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其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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