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佛国税函[2005]158号 2005.3.31
现将广东省国税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5]44号)[全文废止]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实行自行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在一个纳税申报期内销售额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多征的税款采取多缴抵顶的方法进行处理,半年内抵顶不完的,作退税处理;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双定户”),在一个纳税申报期内销售额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代开普通发票多征的税款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二、从2005年4月1日起,取消使用CTAIS系统“佛山市纳税人发票核销申报”功能模块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各区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包括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时,在CTAIS系统中必须即开即征,具体按以下的流程操作:(一)进入CTAIS系统“申报征收—征收—预缴开票”功能模块;(二)根据实际情况,在“预缴开票”录入界面中输入各栏目内容,其中税款属性栏必须选择“发票预收税款”;(三)打印缴款书并扣缴税款;(四)按代开发票的类型开具发票。
三、从2005年5月(征收期)起, “双定户”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及普通票,其即开即征的增值税税款,将抵顶当月应征税额。
四、实行ETS或POS机系统征收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必须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或代开普通发票的“完税凭证号码”栏上注明上述系统的税票系列号码,规范填写为:“ETS(或POS)税票系列号:×××××××××××××××”(15位)。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商品给出口企业,如需申请代开发票,税务机关按现行方式开具出口专用缴款书, “完税凭证号码”栏填写出口专用缴款书的号码。
五、市局将对定额软件进行修改,使上年营业额和上年月均营业额中包含“双定户”上年度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
六、对在2004年有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全年的平均月发票金额(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自开发票三项合计)超过当前定额的“双定户”,各地须对其定额进行适当的调整。
七、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01号)设置复式帐标准的“双定户”,必须实行查账计征,其监控额的设定应包括上年度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
八、各地在接到本通知后,可采取多种形式,迅速做好对纳税人的税收宣传及纳税辅导工作,务求使这项工作能够保持平稳过渡,避免纳税人产生不必要的误会。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