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2011-12-02
尊敬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国家对增值税、营业税提高了起征点。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的幅度调整为月销售(营业)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提高为每次(日)销售(营业)额300-500元。
辽宁省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第65号令结合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一、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
1、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三、执行日期:自2011年11月1日起。
四、温馨提示
1、当您接受定额核定时,请您主动索要《核定定额通知书》或《未达起征点通知书》。
2、您有涉税需求时,敬请拨打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