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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财法税[2011]5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关予调整自治区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1:1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关予调整自治区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新财法税[2011]54号                         2011.11.21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利企业发展的要求,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精神,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区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l、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本决定自2011年l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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