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津财法[2010]49号 2011.1.4
财政地税系统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及市政府《关于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10]23号],按照市局《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安排,我们对以市局名义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截至2010年5月31日]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审核,确认现行有效文件共830件[财口442件,税口388件],确认废止文件文件共181件[财口61件,税口120件],确认失效文件文件共90件[财口82件,税口8件],确认需进行修订文件共74件[财口35件,税口39件],总计1175件[具体目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年1月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二、请各单位在执行中注意规范执法,不得将已废止或失效文件继续作为执法依据使用。
三、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局相关业务处室或法制处联系。
附件:1.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表一至表五]
2.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表一至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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