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芜地税函[2011]64号 2011.2.28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
现将省地税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11]7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自2011年1月1日起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生产卷烟的单位自201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减半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政策)。
二、对2011年1、2月份实现的应缴已缴或应缴未缴的内资企业的地方教育附加,均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补缴足地方教育附加;对2011年1、2月份应缴未缴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的地方教育附加,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补缴地方教育附加。
三、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征收政策,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征管,严把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关,保障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与“三税”同步,全力做到应收尽收。
四、各单位要积极向企业做好征收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营造良好的征收环境,保障征收工作的顺畅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