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豫财税政[2010]68号 2010-10-25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支持我省公益事业发展,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我省有关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应从取得该项资格次年起每年的6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有关资金来源、使用情况、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的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当年民政部门出具的年度检查结论等材料一式四份分别报送至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民政厅,由省民政厅进行初步审核,由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民政厅定期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复核。
二、对经复核仍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由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民政厅联合发文公布当年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对不按时提供第一条所规定的材料和经复核不再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列入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以后年度再次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按照财税[2008]16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企业申报捐赠税前扣除的审核管理,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应对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名单予以办理,若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四、各级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管理。各公益性社会团体要自觉接受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