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与行为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财行便函[2011]0001号 2011-01-13
各基层局:
现将2010年税政会议上明确的问题汇总如下,请按此通知执行。
一、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给职工居住的单位自有住房征免房产税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一条规定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按照房屋产权证证载“房屋设计用途”掌握。即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必须是房屋产权证证载设计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且用于本单位职工居住。对于将设计用途为“非住宅”的房屋改造后用于职工居住的,不得享受减免政策。
二、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日期交付土地情况下,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因政府相关部门原因致使土地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给土地受让者的,土地受让者应与出让者签订补充协议,重新明确交付土地的时间;也可由出让者出具有效证明,证明该宗土地确因政府的原因没有按时交付土地。经主管地方税务部门确认后,可按补充协议或政府有关部门证明的时间,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出租房屋房产税纳税期限的规定
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应自出租房屋的次月起,将合同约定的租金收入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按月分摊后,按月缴纳房产税。合同约定有免租期的,租赁期限应不包含免租期。免租期内,由房屋的产权人每月按照房屋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产权人未缴纳房产税的,由承租人按照房屋原值代缴纳房产税。对于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出租房屋纳税人,需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按照代开发票金额,一次性缴纳房产税。
四、开山填海土地使用税减免要件的规定
填海用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需提供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的填海用地证明或海域使用证、纳税人自行填海的施工合同及相关材料,土地使用证;开山用地需提供土地管理部门的开山用地证明、纳税人自行开山的施工合同及相关材料、土地使用证。
五、未竣工决算房屋部分投入使用房产税的征免问题
房屋在未建成或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之前部分投入使用的,对已投入使用部分,应自投入使用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对未投入使用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暂不征收房产税。
六、将自行开山填海取得土地和整治的废弃土地出租,土地使用税的征免规定
纳税人自行开山填海取得的土地和整治的废弃地,无论自用还是出租,均按照政策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经营性墓园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免规定
对单位或个人举办的经营性墓园均需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墓地建造后销售给个人的,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八、楼内停车场房产税的征收规定
商场、酒店、写字间等经营性场所楼内自用及对外收费的停车场,一律按照房屋原值计算征收房产税。
九、非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规定
非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应按地上建筑政策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不享受减免50%的政策优惠。
十、动迁房屋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至时间的规定
纳入政府统一动迁改造计划的房屋,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至时间至与政府动拆迁部门签订房屋动迁补偿协议当月最后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