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函[2010]115号 2010.6.29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一、对总机构设立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和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征收管理有关要求
(一)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征收管理范围
以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确定,即总机构所得税为国税局负责征收的,其项目部企业所得税,由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反之由地税局负责征收。
(二)税款计算及纳税申报
建筑企业总机构设立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和直接管理的项目部,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的形式确定如下:
1.建筑企业总机构设立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2.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通知》第三条规定,自月份终了之日15日内,报送《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一式三份),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0.2%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纳税申报受理及税款征收
各基层局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收到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纳税申报后,按照上述规定比例审核税款计算是否准确,将《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加盖“受理申报专用章”后退还纳税人一份,办税服务厅自留一份,转税源管理部门一份,并按以下方法开具税票并征收入库:
根据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填写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列明并审核无误的税额,按照“零散税收纳税人登记”的形式,即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2.0版》操作平台按【管理服务】→【税务登记】→【开业登记】→【零散税收纳税人登记】的顺序录入相关登记信息,并通过税收征管系统【申报征收】→【征收】→【税票录入业务】→【零散税收纳税人开票】模块开具税票,并督促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通过开户银行及时缴纳税款。其中,【零散税收纳税人登记】模块中纳税人识别号为“L”+“总机构纳税识别号”,纳税人名称为该项目部名称。
二、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可在国税办理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前,集中一次录入“预缴税款调整”模块,作为当期预缴税款处理,具体操作如下:
(一)建筑企业总机构抵缴税款时,须上门办理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同时报送跨地区设立项目部预缴税款缴款书的正式件和复印件,经办税服务厅审核后在申报表中右下方“税务机关填写栏次”中填写准予抵缴税款金额,在缴款书正式件加盖“已抵缴”章并退回,复印件留存。
(二)纳税人填写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将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抵缴税款金额,填入申报表的“实际已缴所得税额”。
(三)办税服务厅受理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之前,依据审核确认的预缴税款金额,录入CTAIS“预缴税款调整”模块,所属期为当季。
三、各基层局应按《通知》相关要求,继续加强对驻青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所得税管理,同时加强与地税局的联系,共同研究管理措施,互相沟通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设立、开工、收入等情况信息,保证企业所得税及时、准确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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