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漳地税发〔2010〕44号 2010-05-31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安装业的个人所得税管征,平衡区域间的税负,防止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它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管征现状,现对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事建筑安装作业的建筑企业(除查账征收外),以开具建安发票的金额按0.5%征收率代征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或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二、外来从事建筑安装作业的异地建筑企业,一律按开具建安发票的金额和0.5%征收率代征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若异地建筑企业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必须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账簿、核算凭证和所得在机构所在地分配证明;提供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查帐征收证明和已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开具建安发票时方可不再代征个人所得税。
三、从事建筑安装作业的个体经营者和独资、合伙企业,开具建安发票时,统一按不低于2.5%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对在窗口开票的个人承建的建安工程,按2.5%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以上规定从2010年6月1日起执行。《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的通知》(漳地税发[2008]32号)文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