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用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购买住房契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鄂地税发[2010]118号 2010-06-04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针对全省在使用住房公积金(含住房补贴)购买住房时,执行契税征免政策口径不一致的情况,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根据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城镇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可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购买公有住房证明,免征契税。对于其他形式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包括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商品房,不属于免征契税的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本文从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文不符的,一律按本文规定执行。此前已减免的契税不再追征。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0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