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发[2010]96号 2010-05-14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次月起执行。
二、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辅导期办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对2010年3月20日至本通知文到之日期间,已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符合《辅导期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条件的,按照《辅导期办法》的规定执行;不符合《辅导期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一律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填写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第2、3栏时,按以下说明填表
(一)第2栏填写当月认证相符且当月稽核相符的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
(二)第3栏填写前期认证相符且当月稽核相符的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及核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
四、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比对规则调整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3栏份数、金额、税额合计(即第1栏数据)应小于或等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核查后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数据。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5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份数、税额应小于或等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核查后允许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份数、税额数据之和。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8栏“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金额、税额,应小于或等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中“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海洋运输”项金额、税额及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核查后允许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金额、税额之和。
五、《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函﹝2004)188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函﹝2004)266号)、《青岛市国税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函﹝2005)166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函﹝2005)242号)、《青岛市国税局关于加强大中型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函﹝2006)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