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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地税所[2008]8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新企业所得税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5:02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新企业所得税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所[2008]8号    2008.3.13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征收局、第一、第二稽查局:
  部分区县地税局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时反映,有关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和预缴方法不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
为了扶持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凡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三项指标符合《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本年度企业月度或季度可减按20%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汇算清缴时,企业三项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及时补缴税款;超过汇算清缴期,未补缴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条例》第九十二条所称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按照《新税法》规定计算出来的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得额;从业人数,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的职工人数全年平均数;资产总额是指企业会计报表中资产总额的全年平均数(津地税所〔2008〕12号规定此款作废)。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地税所〔2008〕1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所[2008]8号

  二、关于预缴方法
企业按照当期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照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实际缴纳所得税加当期增长幅度计算税款,并按月或季平均预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为“按照当期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困难。”
       1、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免税收入占其利润总额超过50%的;
       2、民政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占其全部职工人数25%以上的;
       3、企业当年有税法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企业采用上述方法预缴税款的,申报时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第16行“本月(季)确定预缴的所得税额”反映。

  三、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按照《新税法》规定,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企业在月(季)度预缴时,符合《新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以在营业收入中直接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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