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函[2010]44号 2010-02-10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总机构在我省且省内设有二级分支机构的建筑企业,按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8〕4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总机构在我省且省内设有二级分支机构的建筑企业,按照《通知》第二条,将项目经理部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后,按照苏国税发〔2008〕42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