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发[2010]11号 2010-01-13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税管理工作,依据国税发[2005]129号《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已取消耕地占用税法定减免的行政审批,依据国税发[2005]129号《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耕地占用税法定减免属于备案类减免税项目。
二、依据国税发[2005]129号《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耕地占用税的法定减免由耕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三、《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契税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地税发[2009]41号)第二条第五款及第九款第二、三项停止执行。